《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解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废除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重要依据,在38号文废除后,除了已经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的外,其他污染类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缺少必要的监测依据,没有国家标准支撑,实际上仍然按照 “38号文”执行,监测报告(表)格式参照“38号文”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培训教材》中的格式执行。该指南发布后,明确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验收程序、验收自查、验收监测方案和报告编制、验收监测技术的一般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从其规定,行业验收技术规范中未规定的内容按照本指南执行。
目前已经发布了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城市轨道交通、涤纶、电解铝、纺织染整、港口中、公路、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火力发电厂、煤炭采选、汽车制造、石油炼制、生态影响类、石油天然气开采、输变电工程、水利水电、水泥制造、医疗机构、乙烯工程、造纸工业、粘胶纤维、制药等行业。这些行业按照行业验收技术规范执行。
二、验收工作程序
验收工作主要包括验收监测工作和后续工作,其中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启动、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具体工作程序见图1。
三、验收推荐程序与方法
1 推荐程序
建设单位可采用以下程序开展验收工作:
2 推荐方法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九条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 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 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 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建设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可包括项目的环保设施设计单位、环保设施施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如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验收监测报告(表)编制单位等技术支持单位和环境保护验收、行业、监测、质控等领域的技术专家。技术支持单位和技术专家的专业技术能力应足够支撑验收组对项目能否通过验收做出科学准确的结论。
验收工作组现场核查工作目的是核查验收监测报告(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补充了解验收监测报告(表)中反映不全面或不详尽的内容,进一步了解项目特点和区域环境特征等。现场核查是得出验收意见的一种有效手段。现场核查要点可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
验收工作组可以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在现场核查和对验收监测报告内容核查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科学合理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意见中还应明确详细、具体可操作的整改要求。
一套完整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档案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初步设计(环保篇)或环保设计方案、施工合同(环保部分)、环境监测报告或施工监理报告(环保部分)(若有)、工程竣工资料(环保部分)、验收报告(含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信息公开记录证明(需要保密的除外)。建设单位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还可把委托合同、责任约定等委托涉及的关键材料存入档案。建设单位成立验收工作组协助开展验收工作的,还可把验收工作组单位及成员名单、技术专家专长介绍等材料存入档案。
2.1 成立验收工作组
2.2 现场核查
2.3 形成验收意见
2.4建立档案